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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芭黎”——你将何去何从?

2018-10-15 10:51:42 | 中华商标

近日,一场有关“巴黎”的商标战争打响了!原告“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巴黎贝甜)竟一纸诉状,将金光春及其控制的芭黎贝甜公司(芭黎贝甜)告上了法庭,诉其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被告则以其享有已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反驳,称其未侵权。至此,有关于“巴黎”、“芭黎”间的故事正式拉开序幕。

案件之来龙去脉

最近几年,国内出现了一个富有浪漫气息的面包品牌“巴黎贝甜”,该品牌于2004年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在北京、上海、南京等地开设了200多家店铺。

“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来源于韩国株式会社巴黎克鲁瓦桑,该株式会社授权在中国成立的“艾丝碧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丝碧西公司”)独占使用该品牌并统一管理和运营。

但很遗憾的是,由于“巴黎”为著名的城市名称,用作商标名称将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因此在申请商标注册的道路上举步维艰,从2004年起申请至今,仅英文商标“PARIS BAGUETTE”成功注册,中文商标“巴黎贝甜”仍未能获准注册。

而在2014年,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芭黎贝甜公司”)申请并成功注册了与“巴黎贝甜”呼叫发音完全一致的“芭黎贝甜”等商标,影响其正常经营。

于是,艾丝碧西公司(巴黎贝甜)将金光春、芭黎贝甜公司状告至法庭,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之评析

在此案中,原告艾丝碧西公司诉称被告金光春、芭黎贝甜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登报致歉,停止使用包含“芭黎贝甜”的企业名称,且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与原告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巴黎贝甜”近似,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00万元,并连带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支付的合理费用。

关于商标侵权:原告于2004年申请注册中文商标“巴黎贝甜”及英文商标“PARIS BAGUETTE”,英文商标“PARIS BAGUETTE”于2015年成功注册,中文商标“巴黎贝甜”从申请至今未能注册成功;而被告于2014年申请并于2017年成功注册了“芭黎贝甜”、“BARIS BAGUETTE”等系列商标。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我国商标确权原则为注册原则,因此,原告享有英文“PARIS BAGUETTE”商标专用权,被告享有“芭黎贝甜”、“BARIS BAGUETTE”等商标专用权。

显而易见,被告的“BARIS BAGUETTE”商标与原告的“PARIS BAGUETTE”商标仅一个字母之差,两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基本一致,构成近似商标。被告虽然注册了“BARIS BAGUETTE”商标,但是未实际使用,只有注册行为,因此,对原告的“PARIS BAGUETTE”商标可能不构成侵权。

而原告的“巴黎贝甜”,由于其未能成功注册,因此不享有“巴黎贝甜”商标专用权,原告诉称被告侵犯了其“巴黎贝甜”商标专用权,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关于不正当竞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被告于2017年注册的“芭黎贝甜”、“BARIS BAGUETTE”商标分别与原告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构成近似。

原告的“巴黎贝甜”虽未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同已注册商标“PARIS BAGUETTE”一样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场所与原告同在一个市区,对于上述客观情况不可能不知晓,被告在此情况下仍在众多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的“芭黎贝甜”等商标,涉嫌以“傍名牌”的手段,抢先注册和原告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经查询,被告芭黎贝甜公司自成立(2015年)以来,除涉案商标外,还注册了近百件与韩国企业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同样,被告金光春也大量注册了700多件商标,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被告的种种行为可能涉及不正当竞争。

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告将处于绝对优势地位,由于原告不享有“巴黎贝甜”商标专用权,使得被告有机可乘,抢先注册近似商标,导致原告经营受阻受损,原告想要在这场战争中获得胜利,其路修远兮。      

即使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法院是否会支持被告登报致歉,停止使用 “芭黎贝甜”等企业名称,被告变更后的名称不得与 “巴黎贝甜”近似等诉求,都将无法预估;而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是否会决定撤销被告的商标以及后续的发展情况也将不得而知。更何况原告的“巴黎贝甜”商标因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而无法注册,其注册之路更是遥遥无期。  

但如果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原告可能将面临被反诉其侵权的风险,其长期积累的品牌效益以及无形资产价值将“拱手让人”。而此时原告若继续维权,便举步艰难。

由此可见,“巴黎”与“芭黎”,势必是一场持久的拉锯战。


本案之焦点剖析

根据我国商标注册的确权原则,芭黎贝甜公司已成功注册“芭黎贝甜”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但同时,为弥补过分强调注册原则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发生,《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此来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被告的“芭黎贝甜”商标显然与原告的“巴黎贝甜”商标构成近似,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在于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判定。

        首先,“已经使用”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进行使用,这是商标法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一个最基本前提。


在本案中,原告的“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于2004年进入中国市场,至今已有200余家店铺。据悉,“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商标曾在国内外影视剧中进行大力宣传推广,譬如《我的名字是金三顺》、《非诚勿扰》、《我的青春谁做主》等知名影视剧中都有该品牌的身影,这些都足以证明原告的“巴黎贝甜”商标“已经使用”。

其次,“有一定影响”,是指商标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这是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所要达到的要件之一。“相关公众所知晓”、“一定影响”,其本身没有可直接参照的统一判定标准,带有主观性。因此,“有一定影响”的判定,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比如商标使用的时间、广告宣传的情况、影响所及范围等。

在本案中,“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于2004年进入中国上海即开始使用,距今已持续经营发展14年,在全国范围拥有店铺200余家,在北京开设的27家分店,仅在朝阳区就有14家之多,可见其发展历史之久、影响之大、涉及范围之广。且“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 品牌发展至今,曾多次在国内外影视剧中大力宣传,聘请著名韩星代言广告,还曾在2008年的残奥会上获得奥组委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诸多国家级荣誉证明,在国内外均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尚无结论。但从以上分析可以认为,原告的“巴黎贝甜”商标系“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有关资料来看,被告距离原告经营所在地非常近,对于原告“巴黎贝甜”、“PARIS BAGUETTE”品牌的知名度也不可能不知晓。被告在明知或应知上述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仍将“芭黎贝甜 BARIS BAGUETTE”等商标申请注册,其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

而法院对于本案将会如何认定,我们也会持续关注并继续对案件情况进行解读。


案件之启发

其实,当企业一直申请一个商标未果时,应该进行品牌战略性防御,将与“巴黎贝甜”在字形上或者读音上构成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类别上进行注册保护,以此让企业已经使用的品牌或者商标得到及时有效、全方位的保护,才不会让他人有机可乘,恶意抢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者及时培育一个备用品牌,重新经营发展,尽量减少企业的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在商标注册未果的情况下,既未进行品牌防御,也未培育备用品牌,等到他人抢注与自己近似的商标,才想到用诉讼维权,此时对自己品牌的经营已造成了诸多阻碍。

近年来,像这样的商标纠纷案件并不鲜见。很多企业因为缺乏商标保护意识,往往容易被他人恶意抢注其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或与其知名商标类似的商标。在此情形下,因其没有注册商标,很难享有国家承认的商标专用权,不仅损害了自己积累多年的品牌效益,而且可能被抢注商标者恶意诉讼和攻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最广为人知的“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也是如此。

为了避免上述品牌侵权情况的发生,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提前申请商标注册,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显得尤为重要,要让创意成为资产,用智慧变成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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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永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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