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4日,加拿大联邦法院发布了一个《实务通知》,推出新措施,旨在完善复杂诉讼的案件管理,其中包括知识产权诉讼。新措施意使法院程序更加符合适当原则,简化知识产权诉讼程序的某些部分,对诉讼当事人来说缩短了时间,节省了金钱。
尽管《通知》中的很多建议必然都是笼统的,但这些建议都意在使诉讼最多在2年内结束, 2009年5月联邦法院发布的《实务通知》中也提到了这个目标。这些建议还意在使诉讼对当事人来说明更加具有成本效益,至少部分可以通过对发现程序中口头询问持续时间设限以及对发现程序询问过程中拒绝回答的问题申请强制回答设置新限制来实现。以前,这样频繁的答复申请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金钱,而且还导致程序拖延。
对当事人和专业人员的通知——案件管理、使联邦法院复杂诉讼程序更加适当——内容如下:
审判法官更早的管理——审判法官将更早参与案件,以确保当事人和法院准备好在预定期限审理案件。比如,审判法官可能会提前参与,以确保对与发现程序和诉讼时间表相关的诉讼中申请、上诉、实施程序及时作出裁定。
等待更早审判日期清单的简短通知——准备好审判的当事人可在法院方便时申请将审判日期提前,不论是否已经预定了未来审判的时间。
审判中不得提出新的演示证据——当事人必须在审判前至少60天内交换演示证据,所有的异议须在此之后立即处理。
文件发现程序的限制——适当原则适用于文件发现程序。所需成本、时间以及争议的性质和复杂性都要考虑在内。另外,当事人还要尽早讨论询问人员及其知识和专业领域、询问的范围以及希望审查的文件。
口头发现程序的限制——适当原则还适用于发现程序的口头询问。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法院将基于预估的审判持续时间按下述规定限制口头发现程序的持续时间:
一周或更少的审判——每一方当事人一天的口头发现时间;
一周至两周的审判——每一方当事人两天的口头发现时间;
三周至四周的审判——每一方当事人三天的口头发现时间;
五周及以上的审判——每一方当事人四天的口头发现时间。
除此之外,任何后续的发现程序都被限制在每一方一天的时间。这些新限制将如何实施和在实务中如何应用还有待观察。例如,在单一一方当事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形可能需要调整上述期限。
答复申请的限制——答复申请将会更加简短(发现程序限制为每天一个小时)而且仅在发现程序结束后审查。另外,将问题作为“建议”的做法(也就是,在询问时拒绝回答问题,但是承诺在询问结束后会考虑该问题的适当性)将不再允许。这个要求与回答所有问题(除非“明显不合适或者有偏见”或者具有保密性)的新要求一起,应该会使发现程序中的拒绝答复行为减少,因此也会减少大量的答复申请。申请不成功或者不合理的当事人也可能承担潜在的严峻的成本惩罚。
诉讼中首席书记员命令的上诉限制——现行系统允许多种层次的上诉权,法院正在考虑建议立法进行修改以限制对诉讼中命令的上诉(例如答复申请)。
严格执行专家数量限制——如果没有特别理由,所有当事人都仅有权传唤5位专家证人。
审判前科学和技术简介——当事人可能需要共同或分别在审判前对法庭进行科学技术简介,尤其是涉及复杂科学技术问题的案件。
所有诉讼初期即考虑调解——法院将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积极提出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包括在诉状提交完毕后就提出调解。这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包括调解,调解是联邦法院提供给诉讼当事人的一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