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蓝月亮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广州蓝月亮公司)欲在肥皂、洗衣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蓝月光”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月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先后决定驳回其在去渍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其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广州蓝月亮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634103号“蓝月光”商标,由广州蓝月亮公司于2013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洗手膏、浴液等商品上。
2014年4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牙膏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商标在洗衣用织物柔软剂、去渍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该案引证商标一为第4257133号“月光”商标,由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商品。引证商标二为第5418056号“月光及图”商标,由广东省自然人程某于2006年6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研磨剂、磨光制剂等商品上。
广州蓝月亮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广州蓝月亮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蓝月亮公司诉称,申请商标“蓝月光”是其在先已被核准注册的“蓝色月光”商标的简称,与“蓝色月光”品牌在消费者认知中具有同一性,而且申请商标经过其长期推广,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另外,申请商标“蓝月光”与两引证商标均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核准注册。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蓝月光”完整包含了两引证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月光”,使得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将上述商标相区分,已分别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洗衣剂、清洁制剂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