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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陈晓求婚陈妍希这事儿,说说3D打印的知识产权问题

2015-11-03 10:11:35 | 中华商标

  近日,陈晓向陈妍希求婚的消息霸占各家娱乐版头条,随之曝光的求婚现场图更是亮瞎人眼,鲜花游艇钻戒还有3D打印的陈妍希塑像。“3D打印竟然如此神奇,陈晓能打印出小龙女,那我能打印一个女朋友吗?”艳羡之余的围观网友不禁脑洞大开,“我要3D版的花千骨”“我要打印柯景腾”面对网友们对3D打印的美好畅想,笔者忍不住要浇一盆冷水了,3D不是你想打,想打就能打的,一不小心可就侵犯了别人的知识产权。

  3D打印侵犯知识产权,这可不是耸人听闻。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内容,其中与3D打印关系最为密切的就是著作权。3D打印实质上就是一种复制,而著作权所禁止的事项中首当其冲的就是非法复制。《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属于侵权行为。

  也许有网友会问:我把照片通过3D打印制作成实物模型,怎么能算“复制”呢?那么笔者就在这里详细解读一下何为复制行为。从平面到平面或是从立体到立体,都属于典型的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哪怕是缩印、扩印等改变比例的方式,都不影响复制的成立。除此,从平面到立体的3D打印同样也属于复制行为。我们不妨参考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对“复制”的规定,复制包括“任何方式”“任何形式”的复制。显然3D打印也是一种复制行为。

  在具体实践中,3D打印产品的实用价值部分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畴。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关注对产品的内在结构及创新,而外观设计专利则更多关注产品外观的外型及色彩。与原有的平面打印不同,3D打印既涉及到产品的外型,同样也涉及到产品的内在结构。

  另外,3D打印对商标权的冲击也或可想象,特别是当立体商标已经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畴之中。事实上,个人使用者每通过3D打印模仿商品生产一个产品,该商品的市场销售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如果3D打印机发展到像今天的普通打印机普及的程度,个人使用者可以自行打印的话,那所涉及的商业利益也将是不可估量的。

  如此看来,3D打印对现有知识产权制度来说简直是洪水猛兽。对此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率先出手,于近日推出了一个针对 3D打印版权保护的“生产控制系统”。在该系统的管理下,任何与3D打印有关的设备在执行打印任务之前,都要将待打印的CAD模型与系统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如果出现大比例的匹配和吻合,对应的 3D 打印任务就不能够进行。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努力乍一看无懈可击,实际上却是然并卵,3D打印机在工作时不需要联网,想要避免被该“生产控制系统”侦察到,直接拔掉网线不就可以了吗?

  面对3D打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冲击,笔者认为,我们不妨回到3D打印技术的基本步骤来寻找解决方法。3D打印一般分为两个步骤:制作数字模型和3D打印机打印。所以解决3D打印技术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即可从数字模型管理和3D打印机管理两方面入手。登记数字模型著作权,审查3D打印机构资质,建立从模型制作到3D打印生产的全线知识产权监督机制,再辅之以国民知识产权法制意识的提高,3D打印技术这个洪水猛兽才能走向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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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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