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工商局高新分局 崔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也就是说,域名权可能会侵犯商标权,但前提是域名注册在商标注册之后,且对域名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本案中,虽然争议域名的多次转让使被投诉人有了类似抢注的“投机”之嫌,但因为其在相关网站首页醒目位置标有“非官方”字样,因此并没有证据表明其对该域名进行了商业性使用并易导致混淆。所以,我不赞同仲裁中心以腾讯公司拥有weixin商标为由支持该公司的投诉。相反,我认为非恶意的在先合法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护,否则会造成相关权利保护的混乱。
江西省赣州市工商局 刘济英:本案涉及的域名weixin.com权属纠纷,实际是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问题。解决不同民事权利冲突,应该遵循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因此,确认weixin.com域名权在先还是腾讯公司微信、weixin注册商标权在先,是解决权属纠纷首先需要理清的问题。
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域名权依法可以转让。但是,这种转让应当只是域名持有者的改变,而不改变域名权生效的时间。那么,争议域名的权利生效日期应当是其注册日期,即2000年11月21日,显然早于微信、weixin商标的注册日期。因此,原告的weixin.com域名权属在先权利,依法应受保护。
江西省宜春市工商局 晏微: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在明知腾讯公司拥有weixin商标的情况下,重新注册争议域名,构成恶意注册。笔者不认同该裁定,理由如下:weixin.com域名注册人无法未卜先知,不可能预料到10年后国内一款称为“微信”的聊天软件会家喻户晓,微信产品的在后成功不能否定weixin.com域名在先注册的合法性。专家组认为,在域名有效期内发生的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视为域名“新注册”(因为此前有类似的仲裁案例),故推定被投诉人恶意注册。然而,从判例援引角度来看,域名持有者信息变更不视为域名“新注册”的案例占更大多数,这是过往大多数域名争议仲裁专家及裁决的共识,不能因为个案推翻共识。
腾讯公司如果认为李先生的网站侵犯了其商标权利,如使用腾讯公司特有的微信符号等,可主张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江苏省灌云县市场监管局谢卫东: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以《ICANN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条a项规定的3个条件均得到满足作出裁决结果不恰当,理由如下:1.“域名转让应被视为新注册”的结论不合理,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经过合法程序取得,对争议域名享有权益;2.争议域名早于微信商标10年注册,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关于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规定。3.被投诉人利用域名网站从事微信开发问题解答、培训等,与投诉人的微信即时聊天工具分属不同种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同时,被投诉人已在争议域名网站上附加“非腾讯官方网站”进行区别和提醒,没有故意造成与投诉人提供的微信产品、服务或者网站的混淆等使用争议域名的恶意,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关于注册、使用争议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湖北省宜都市工商局 李俊杰:我认为争议域名未侵犯腾讯公司的商标权,原告主张其合法占有weixin.com的域名理由充分,应当得到支持。
第一,从使用范围来看,商标权仅用于商品与服务上,与互联网域名不属于同一范畴,不能将其权利范围随意扩大。第二,从时间上看,争议域名的产生时间早于微信商标注册时间。按照日常经验法则,一个事物的存在应当以其最早出现的时间为准,因而不能认定域名转让时间为注册时间。第三,从现实情况来看,争议域名网站明显可以看到“非官方”“与腾讯微信无任何关联,非腾讯公司官方网站”字样,且内容主要与代码开发相关,没有假冒腾讯公司获取利益,运营方式也未造成公众认识上的混淆,因此未侵犯腾讯公司的利益,未对腾讯公司享有的微信商标构成侵权。
其他意见
河南省新野县工商质检局黄喜才:法院在判决时应当考虑两个问题,一是权利的合法取得,二是权利的合理使用。
何谓合法权利的存在基础?我认为,一是这种权利在时间上是连续的,二是权利的客体在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流转中是一致的,即使这种权利客体与在后的其他知识权利客体构成相同或近似,也不应当认为在后的变更主体注册是一种“恶意”。本案原告在获得域名后,并没有意图获得腾讯公司的收购并借以获取高价转让费,或阻断被告商标与产品的联系。因此,原告对于依法受让的域名wenxin. com享有合法权利。
另外,腾讯公司推出微信产品后获得公众认同,让大众很容易将weixin与微信联系起来,从侧面反映出这是腾讯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微信商标的结果,也可以说是使用获得显著性。这就意味着两者一个注册较早,一个使用较广。
至于对权利合理使用的判断,一是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二是考量原告是否不正当地利用腾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及声誉。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进而得出一个公平合理的判决。
江苏省东台市市场监管局富安分局 徐国平:纵观本案,感慨良多。
首先,要懂法。《WIPO意见(第一版)》第3.7条明确规定,域名注册人的转移应该视为一次新的注册。域名受让人在接受域名转让时,应当查询该域名字样是否有相关注册商标,没有的话,在转让时最好一并进行商标注册,从而最大程度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不要怕。域名仲裁虽然名义上也叫“仲裁”,但这种仲裁和我国《仲裁法》上规定的一裁终局制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并不是与诉讼程序互斥的法律程序。因此,法院可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受理北京将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李先生起诉腾讯控股有限公司的微信域名权属纠纷案。所以说,一旦被仲裁也不要怕,还有其他救济渠道。
第三,及时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因此,在实践中,一旦发生纠纷,要第一时间利用司法救济手段补充相关合法证据,通过到相关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