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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保护范围的认定与探析

2016-11-29 15:07:01 | 中华商标

  日前,金华火腿“二合一”包装首次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金华市金华火腿”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质监部门的“地理标志产品-金华火腿”整合在同一包装上,同时标注“中国地理标志GI”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标。“二合一”包装的投入使用,解决了金华火腿外包装厂家各自为政,商标标识使用不统一、不规范等问题,为推进“金华市金华火腿”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运用,打造金华火腿金名片开了一个好头。

  我国地大物博,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及手工艺品是我国的重要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商品名称让其滥用,失去了原有的品质特色,就有可能使一些产品的特色削弱殆尽,使我国宝贵财富受到损失。

  当某个行政区划的地名没有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时,该地名如何使用只受其他法律的调整。而当该地名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被注册成为证明商标后,对该地名的使用就要同时受到我国现行商标法的约束。证明商标中包含的地名属于我国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所以使用该地名的行为是否正当,需要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一方面,对使用地名的客观形式进行分析。正当使用地名应以明示商品原产地、厂家信息等正当目的为限,即商品包装使用地名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行业惯例、预包装商品标签要求等,规范排版、严格设定文字字体及字号,在商品包装的标签位置予以客观标明。另一方面,对使用地名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如果是在包装的显著位置突出使用地名,其目的是为了借助证明商标的良好信誉和影响力,故意制造混淆、误导公众,令公众将该商品误判为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那么该使用行为则不属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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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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