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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有望空前提高

2016-12-08 15:20:14 | 中华商标

  一、中央产权意见

  2016年8月30日,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产权意见”)。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央产权意见完整稿,对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产权保护法治化有关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其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引起中央和国家高度重视。

  第一,中央产权意见引言部分,在肯定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权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一定成就的同时,也指出“我国产权保护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侵权易发多发”。

  第二,在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中指出“要坚持全面保护。保护产权不仅包括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包括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在第三部分“完善平等保护产权的法律制度”开头即强调要“加快推进民法典编纂工作,完善物权、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

  第三,整个第九部分专门对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进行规定。其中,立法上要“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行政上要“建立收集假冒产品来源地信息工作机制,将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情况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进一步推进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司法上要“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完善涉外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刑事执法国际合作,加大涉外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侦办力度”;整体而言要综合各个方面力量“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将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相结合,加强机制和平台建设,加快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最高院产权意见

  该意见发布以后,最高法院为贯彻落实中央产权意见,于11月28日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院产权意见”)。该意见多处对于公众关心的知识产权问题,作了说明和安排。

  与中央产权意见第一部分“要坚持全面保护”相呼应,最高院产权意见第2部分同样强调要“坚持全面保护。既要保护物权、债权、股权,也要保护知识产权及其他各种无形财产权”。为此,最高院产权意见进一步明确具体要“通过刑事、民事、行政等各种审判及执行活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制裁各类侵犯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这充分表明,产权保护顶层设计,知识产权不可或缺。

  为使中央产权意见第九部分的规定在司法体系内得到具体落实,最高院产权意见第11部分明确了要通过“依法制裁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方式,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首先最高院明确要“ 按照‘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加大保护力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最高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今年7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以下简称“推进会”)上强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要努力践行“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四项司法政策,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基本政策。司法主导是对司法保护知识产权职能作用的基本要求;严格保护是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强度的基本定位;分类施策是实现严格保护的基本方法;比例协调是严格保护的统筹原则,四者构成一个有机统一整体。

  其次,为响应中央产权意见第九部分立法上要“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规定,最高院产权意见第11部分中最高院具体要求“积极参与相关法律修订工作,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适时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通过排除侵权证据妨碍、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等途径,依法推进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及准立法方面的积极作用。至于如何切实保障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陶凯元在推进会中更为详细地指出,要善于运用根据具体证据酌定实际损失或侵权所得的裁量性赔偿方法,引导当事人对于损害赔偿问题积极举证,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权利人提供了用以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部分证据,足以认定计算赔偿所需的部分数据的,应当尽量选择运用酌定赔偿方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再次,为响应中央产权意见第九部分司法上“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法院作用,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审判‘三审合一’”的规定,最高院产权意见第15部分具体规定“充分发挥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示范、引领作用,加快知识产权派出法庭建设,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体制机制。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效能。落实京津冀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合理布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最后,中央产权意见第九部分整体要求“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品牌商誉保护”,最高院产权意见第11部分则具体规定“依法审理商标侵权,加强品牌商誉保护。依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破除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链条式、产业化知识产权犯罪惩治力度”。对于如何审理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和依法认定垄断行为方面,推进会则特别指出:要明确和细化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互联网领域出现的新型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断,要综合运用道德评价、效能竞争、比例原则、竞争影响评估等方法,从多个角度进行评价,提高评价标准的客观性,避免陷入简单主观的道德评价。垄断行为的分析判断通常需要借助于经济分析,但是行为的定性最终属于法律判断。既要合理运用经济分析的结果,更要抓住垄断行为对竞争具有实际或者潜在的消极影响这一行为本质,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作出符合现实的结论。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环节,其保护力度的逐步落实对促进我国知识产权发展和保护,从根本上推动我国经济向创新型转变必将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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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汉鼎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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