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吴江法院最近审结了一件知识产权纠纷,被告明明已经注册了商标,并且使用的就是自己注册的商标,却仍然被诉至法院,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告陈先生是一位专业从事平面设计工作的设计师,其作品有着一定的知名度。而被告则是吴江盛泽的一家纺织公司。引起原被告双方纠纷的是一幅由原告设计的美术图案,该图案由天鹅和荷花两种元素抽象组合在一起,已经由原告在深圳数字作品备案中心进行备案,并曾在公开发行的杂志上发表过。而被告公司在注册商标时使用了该图案。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因此起诉至法院,提出了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等诉讼请求。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承认其注册使用的商标是在成立公司时委托印制宣传册的彩印公司一并制作的,没有审查其独创性,极有可能就是彩印公司在网络上下载的,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最终经调解,被告纺织公司同意支付原告涉案图形使用费18000元,原告同意被告在商标注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
承办此案的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本案中,原告创作的图案作品享有在先权利,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就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因此,如果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商标,一定要进行知识产权方面的审核,绝对不能侵犯他人的在先权利,否则就会面临法律风险,赔偿损失,直至其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为了不让经营多年的品牌受到冲击,一定要在申请商标注册时就审查好商标的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