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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诚勿扰”商标侵权案再开庭

2016-11-17 11:06:20 | 中华商标

  江苏卫视《非诚勿扰》电视节目可谓家喻户晓,然而这一名称也引发了一场长达近4年的商标侵权官司。2013年,“非诚勿扰”注册商标权利人金阿欢以侵权为由,将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以下简称“江苏电视台”)告上法庭。深圳市中院终审判决,《非诚勿扰》节目名称被判构成侵权,并立即停用。原审被告江苏电视台及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高院裁定提审该案。昨日,广东省高院组成了以该院副院长徐春建为审判长的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由于庭审过程中出现了较多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法庭调查和辩论时间用时较长,直到昨晚8时左右才全部完成,当日庭审耗时超过6个小时。审判长随后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庭审现场直击

  下午2时半开庭后,双方代理人便围绕江苏电视台“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金阿欢的涉案注册商标“非诚勿扰”是否造成公众混淆,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交锋。

  江苏电视台:不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江苏电视台代理人表示,金阿欢涉案注册商标是由四个“大小不一、上下排列、繁简结合”的汉字图文组合的商标,而“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标识由“大小相同、左右排列、简体汉字”组成且带有书名号,另一组栏目标识更带有“一堵墙”和“女模特”的剪影,二者区别明显,难以混淆。

  而且,江苏电视台通过其自身努力提高了“非诚勿扰”标识的知名度,并建立了该标识与电视节目服务中唯一且明确的联系。

  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的代理人均表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与金阿欢注册商标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类别不同,两个服务所处行业不同,不具有替代性和竞争性,不存在识别混淆,故不构成对其商标权的侵害。

  金阿欢:强力推广湮没了权利人的商标

  “本案标识相同,服务相同,依法不需要混淆比较就可以认定为商标侵权。”金阿欢代理人说,珍爱网之所以向“非诚勿扰”电视节目投放广告,是因为它云集了有婚恋交友需求的相关受众。由于江苏电视台的强力市场推广,电视节目“非诚勿扰”已经饱和性地充斥了人们的记忆,人们把婚恋交友领域的非诚勿扰和江苏电视台唯一地对应起来,客观地湮没了权利人的商标,把商标和商标权利人割开,让权利收到了伤害。“这就是商标侵权。”

  “本案容易导致的是反向混淆和关联混淆。”金阿欢代理人举例说明,“当人们第一眼看到金阿欢的婚恋交友商标时,首先想到了这与江苏卫视有什么特殊联系,这就是关联混淆。当得知二者没有联系,甚至一看金阿欢是小户人家,立马就会认为金阿欢撘了江苏卫视的‘顺风车、傍大款、挂羊头卖狗肉’,这就是典型的反向混淆。”


(网站声明: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中华商标品牌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文仅作参考,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作者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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