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他却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公司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为此,公司监事告上了法庭。
近日,集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件,一审判决认定监事有权起诉,公司与高管将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该高管的行为无效,确认讼争注册商标归公司所有,该高管应向公司返还商标的所有权。
转让
他把公司商标无偿转给自己
数年前,大邓与小邓发起设立了厦门一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各占50%股份,小邓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大邓任公司监事。
令人意外的是,2014年5月,该贸易公司签署声明书,将公司名下2个注册商标转让至小邓名下,该声明书经公证处予以公证。同年7月,该贸易公司与小邓签署《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公司名下6个商标无偿转让至小邓名下,转让合同上均盖有公司的公章。
依据上述转让声明书及转让合同,经由该贸易公司与小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2015年7月,国家商标局出具《商标转让证明》,核准上述8个商标的转让注册。
起诉
无偿转让商标,该不该返还?
作为公司监事的大邓认为,小邓身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擅自将讼争商标转让至自己名下,该行为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
2016年6月,大邓将小邓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前2个注册商标通过公证赠与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转让行为无效,后6个注册商标通过合同转让形式由公司转让至小邓的行为无效;确认公司为这8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判令小邓立即向公司返还这8个注册商标。
被告小邓认为,首先,讼争商标名义上是公司所有,但实际都是由其设计出资进行注册,该商标的实际所有人是小邓,其将商标从公司转让给自己的行为,并不侵害公司的利益。其次,公司并未实际使用讼争商标,不能发挥商标的实际价值,不存在实际价值。而且,本案的商标实际已由其他案外人运营,大邓请求其返还的行为,不符合商标运营的现状。最后,该转让协议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且该行为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有公司的合法盖章,转让协议是有效的。
因此,小邓认为,公司的利益未受到损害,大邓提起本案诉讼不具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