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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黑鸭成功“锁”住新“鲜”

2017-08-08 16:07:38 | 中华商标

  凭借“入口微甜爽辣,吃后回味悠长”的独特口感,“周黑鸭”赢得了众多年轻白领和学生一族的喜爱。为了改变传统散装零售存在的储藏、保鲜、携带不便等问题,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周黑鸭公司)推出了气调(MAP)包装“锁鲜盒”,备受消费者欢迎。而围绕着“锁鲜”二字,周黑鸭公司与武汉市另一鸭产品企业展开了一场长达两年的权属之争。

  记者近日在采访中了解到,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27日作出的终审判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针对第13403629号“锁鲜”商标(下称系争商标),于7月26日完成无效宣告评审实审裁文发文,对系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周黑鸭成功“锁”住新“鲜”。

  商标起纠纷

  据周黑鸭公司官网介绍,“周黑鸭”始创于1997年,2015年7月周黑鸭公司注册成立。目前,周黑鸭公司拥有近千家直营门店,遍布北京、上海、湖北、湖南等13个省市。周黑鸭公司专注于鸭类卤制休闲食品的细分加工品类,以丰富的产品线及包装特色迎合不同消费场景下的需求,产品分为锁鲜系列、休闲卤制品、聚一虾、酱料和礼盒系列,其中锁鲜盒装产品包括卤鸭脖、卤香菇、卤豆干、卤牛肉、花生米等近20种。

  为解决散包装储藏、保鲜、携带不便,以及袋装酱卤鸭脖口味欠佳、肉质松散、无回味等问题,“周黑鸭”于2012年推出了气调(MAP)“锁鲜装”,并自2014年5月起将“周黑鸭”门店内的散装食品全部下柜,升级为可储存3天至5天的气调“锁鲜装”。周黑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宣称:周黑鸭散装产品现已升级为“锁鲜装”,“具备散装的原汁原味也拥有真空的安全”。

  据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系争商标于2013年10月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肉、死家禽、板鸭、豆腐制品、熟蔬菜、熟制豆等第29类商品上。

  2015年11月,拥有“常温锁鲜30天”产品品牌的武汉零点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零点公司)针对系争商标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系争商标直接表示了食品的质量特点,用于商标注册不具有显著性。

  经审查,商评委于2016年7月作出裁定,认为系争商标“锁鲜”作为商标使用在肉、板鸭、香肠等食品类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包装技术、质量等特点,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而且周黑鸭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上对其“周黑鸭散装食品全面升级为锁鲜装”进行了宣传,进一步证实了“锁鲜”是一项包装技术。据此,商评委裁定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周黑鸭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锁鲜”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而且其将“锁鲜”作为注册商标进行了突出使用。同时,周黑鸭公司还提交了(2015)鄂武汉中知字第0274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所涉案件系周黑鸭公司诉零点公司、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仙桃精武食品工业园有限公司侵犯了周黑鸭公司对该案系争商标“锁鲜”享有的专用权。周黑鸭公司以上述判决,证明零点公司与周黑鸭公司之间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正在进行诉讼,零点公司为逃避侵权责任恶意提起宣告系争商标无效的请求。

  终审见分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存在一种广泛应用于食品行业的被称为“锁鲜”的包装技术,且“锁鲜”亦非汉语固有词汇,因此“锁鲜”用于肉类制品上并非仅体现该类商品的包装技术及质量特点。而且,即便存在一种名为“锁鲜”的包装技术,“锁鲜”所体现的亦是该包装技术的特点,并非相关包装所对应的商品的特点。

  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如果存在食品生产行业约定俗成地称为“锁鲜”的一种包装技术,则系争商标的维持注册并不意味着其他主体无法使用该包装技术并进行描述性、指示性地使用,“锁鲜”商标的持有人或被授权使用的主体,应对他人正当使用“锁鲜”对其所使用的包装技术及功能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此亦为我国商标法所体现的利益平衡原则的题中应有之意。

  综上,法院于2016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对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并判令商评委针对零点公司就系争商标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零点公司与商评委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锁鲜”并非是对相关商品的质量或其他特点的直接表述,能够起到指明商品来源的作用。

  同时,在案证据表明,“锁鲜”一词在速冻技术保鲜、真空保鲜等不同技术领域均有使用,并具有不同的内容指向,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锁鲜”尚未明确为一项包括具体方法、步骤、标准、应用环境的食品包装技术或速冻技术,所谓的“锁鲜技术”亦未广泛应用于食品生产行业。食品包装的重要目的之一,即为保证食品材质的新鲜程度,不宜将所有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的技术手段统称为“锁鲜”技术。

  在“锁鲜”未构成对相关商品质量等特点的直接表述,也不构成食品行业通用的包装技术或速冻技术名称的情况下,“锁鲜”亦不构成我国现行商标法所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而且“锁鲜”并非同业经营者在描述商品特点时所常用的直接表达方式,同业经营者在相关商品的表述上仍具有较大的选择空间,将“锁鲜”注册为商标不会不适当地影响同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零点公司与商评委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网站声明:本文转载自其他媒体,中华商标品牌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文仅作参考,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作者:王国浩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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