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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故意侵权 必遭重拳

2015-12-03 10:12:47 | 中华商标

  记者2日从国务院法制办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报请国务院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全文发布征求社会意见。送审稿说明表示,本次修订主要针对我国专利法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将实行严格的专利保护制度,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

  此次修订中明确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据了解,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特别是群体侵权、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导致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境艰难。专利保护不力严重挫伤了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甚至导致部分企业丧失了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送审稿为解决过去“赔偿低”问题,增设对故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法院可以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另外,假冒专利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非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为解决“成本高、效果差”问题,此次修订增加对群体侵权、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行为的查处,加大对假冒专利的处罚力度,完善行政执法手段,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

  为充分调动发明人、设计人的积极性,促进技术创新,明确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此次修订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属适用约定优先原则。

  送审稿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鼓励创新,新规定还明确,职务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单位应当对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实施专利后,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同时,为解决国家设立的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专利技术转化率低的问题,新规定允许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根据与单位的协议实施专利技术,并获得相应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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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章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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