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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禁止令剑指商标侵权

2017-04-27 14:42:34 | 中华商标

  侵犯他人商标权,并且在缓刑期内再犯,范某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不仅被判刑、罚款,而且出狱后5年内都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4月2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中,一桩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对判处实刑的被告人依法适用禁止令,这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是国内首例。

  被告人范某自2014年7月起,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委托他人为其印刷标有“好想你”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其实,早在2011年他就因非法销售“好想你”包装,被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还没有过,他就故伎重演,再次犯罪。

  郑州市中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并当庭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罚金12万元,法庭还宣布,禁止其出狱后五年内从事与印刷业及制造、销售商标标识有关的职业。

  主审法官、郑州市中院院长于东辉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此案中,范某侵权行为一犯再犯,为了强化对罪犯的有效监管,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法庭决定对其适用禁止令,彰显了国家严惩侵犯知识产权和危害民生的犯罪行为的决心,对于建立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商业秩序有重要的引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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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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