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26日,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警方调查发现,这家造假公司通过层层伪装,获得全国各地40多家车行的信任,成为其代理商,其中还分为省级代理、市级代理等不同等次。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马念军、孙珍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7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念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珍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侵犯韩国三星公司注册商标一案,被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管辖、并案侦查,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审判阶段,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扎实梳理好每一项证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提出的问题都予以有力的回应,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中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就是假冒注册商标。而如何判断两个产品是否属于“同一商品”,就要看尼斯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统一分类。据了解,我国于1994年加入“尼斯协定”,采用该协定对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在本案中,三星公司在我国的注册商标使用范围包含“导航仪”,而被告人辩称其销售带有“S∧MSUNG”标识的产品是“运载工具用导航仪器”,与“导航仪”不是同一商品。检察官引用尼斯协定,认为二者均属于协定中的“通讯导航设备”,属于“同一商品”。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和出庭意见,一审判处马×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孙×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