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被告人彭小连夫妇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北双凤村租赁民房贩卖蔬菜水果。同年2月份,被告人彭小连夫妇预谋以低价酒冒充“西凤酒”进行贩卖牟利。同年7月,被告人彭小连与其丈夫刘有英(在逃)从饭店回收“西凤”牌白酒酒瓶、包装盒,并购买“西凤”酒瓶扣、封口商标卡片等包装材料,将低价购得的“沱牌”低价白酒灌装入回收的酒瓶内以冒充“西凤”白酒,后贩卖牟利。
2016年8月22日,民警巡逻至三桥北双凤村时发现有人假冒“西凤”酒涉嫌犯罪,遂将犯罪嫌疑人彭小连现场抓获,当场查获假冒的各类“西凤”白酒共计282瓶(其中西凤六年45°/500ml182瓶、西凤十五年45°/500m24瓶、华山论剑二十年45°/500ml33瓶、国花瓷十二年45°/500ml43瓶),同时查获大量“西凤”酒包装材料(其中包括西凤六年内盒300个、西凤六年手提袋200个、西凤六年外箱50个、国花瓷十二年内盒50个、华山论剑二十年外箱50个、西凤六年45°/500ml酒瓶300个)。经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公室对公安机关查获的282瓶白酒进行鉴定,均系假冒“西凤”商标产品,扣押的假冒“西凤”酒系列产品及包装材料共计价值65746元。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民生案件,关乎老百姓餐桌上的消费权益,体现了李社武院长对人民群众民生问题的高度关注,并于1月23日召集检察机关和被告辩护人召开了庭前会议,就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有新证据需要交换等问题征求了控辩双方意见,听取了控辩双方对案件庭审的意见和建议,对庭审准备情况进行了通报。
整个庭审过程,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庭审程序依法审理,切实保障了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各项诉讼权利,法院将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择日依法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