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负责谈判保护原产地名称的《里斯本条约》新版本的成员已经正式开始修改被修订条约条款的措辞,试图就跨境原产地地理区域以及申请必须提交的信息等遗留问题找出各成员都认可的措辞。
5月11日至21日召开就《有关原产地名称保护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议》的新法案通过的外交会议。本次会议旨在修改《里斯本协议》目前的版本,试图将地理标志纳入其中,并允许政府间组织成为协议新版本的成员。
5月12日,外交会议第一要务委员会主席Miháli Ficsor发布了一份文件,提出了解决里斯本系统28个成员目前要解决的遗留问题的方法。
所有问题共被分为四类:与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有关的问题、与保护范围有关的规定、与国际注册法律效力有关的其他规定、与里斯本系统的费用和财务有关的问题。
Ficsor说,外交会议第一要务委员会负责提出新法案和规章的实质性条款以供大会进行通过。
代表们的工作主要从“有关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议新法案的基本建议”以及“有关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里斯本协议新法案中的规章的基本建议”这两个文件入手。
跨境地理区域
跨境地理区域指的是出产产品的地理区域由于历史等原因目前地处两个不同国家的情况。在有些情况下,尽管WIPO秘书处认为这种情况很少见,上述两国决定提交一份联合申请。
5月12日讨论了第5.4条(申请——跨境地理区域情况下可接受的联合申请)以及与跨境地理区域有关的第2.2条(主体——可能的原产地地理区域)的内容。
Ficsor就第2.2条、第5.3条(受益方或法人直接提交的申请)以及第5.4条提交了一份文本提案,将各成员的意见考虑了进去,特别是伊朗提出的意见。
第2.2条除了新加入了一小段文字以外,其他的基本与基本建议相似;而由2个小段落a和b组成的第5.4条最终被缩减了,只保留了a段,将与联合申请提交方式有关的b段删除了。
Ficsor在非里斯本成员提出问题后,具体说明了联合申请的可能性只适用于修订后的里斯本协议的各成员。
Ficsor发布的文档还包括第15条(修改)的新措辞,特别指出,如果修改请求涉及新规定的跨境地理原产地区域,那么该修改请求应由主管机关提交给WIPO国际局。
主管机关
5月13日,Ficsor还提交了有关第5.2条(主管机关提交的申请)和第5条(申请要求)的一些文本建议。
特别是,第5.2条ii中所指的主管机关目前被简化了,指的是“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或法人。”5月13日,Ficsor解释说这一措辞避免了可能符合该规定的法律主体的既定列表。
“具有法律地位的自然人或法人”也被加入到了第5.2条iii(申请要求)中。
申请
作为遗留问题之一,代表们还考虑第5.3条(申请要求——申请——质量、信誉或特征等事项)是否应该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
目前的文本包括三个可选方案:方案A是该规定应是强制性的;方案B是该规定是非强制性的;方案C规定了一个中间地带。
里斯本成员就该保留哪个方案出现了分歧意见。
据Ficsor称,计划在周四完成的第一轮遗留问题被处理后,第一要务委员会将回顾所有有待进行进一步措辞的文本和规定。
3月12日,发布了一份官员和委员会名单,包括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第一要务委员会、第二要务委员会以及起草委员会。(编译自ip-watch.org)